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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外国语学院人才引进暂行规定

为加强外国语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根据《关于实施“1131人才工程”的意见(宁波理工人〔2010〕19号)》,结合我院未来发展需要和当前实际情况,经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就我院人才引进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1、引进人才应做到学风端正、治学严谨、道德高尚、为人师表、热爱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具有扎实的外语理论功底、教学科研能力强,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2、引进人才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大学外语要求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其中应届博士应在40周岁以下,高级职称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3、学院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需要以及实际编制情况制定人才引进年度师资需求计划并报学校人事处核定。

4、人事秘书在收到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选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参加试讲人选,确定人选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讨论通过。

5、人事秘书组织应聘人员参加试讲,并安排学院骨干教师组成人事考核小组对试讲情况进行打分,试讲应邀请人事处相关人员参加。

6、学院根据应聘人员的试讲情况,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后报学校人事处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选聘。

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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