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我院教师出国(境)访学,充分发挥出国(境)访学在学科建设和教师发展中的作用,提升师资队伍整体水平,加快学院国际化教育建设进程,学院决定实施资助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的“博学计划”。
资助学院专任教师出国(境)从事访学或合作研究,不包括出国(境)任教、讲学等。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语学院在职专任教师可以向学院提出资助申请: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学院连续工作满两年并出色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来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好的发展潜力,近三年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论文1篇以上、或者获得地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者作为主编或主要参编者出版著作(含教材)1部以上;
(一)本项目由学校师资培养专项经费提供资助,资助标准人民币每人4000元/月,学院对所有出访教师的全年总资助额度不超过50000元。
(二)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国际旅费(指经济舱)、国外生活补贴、国外学术活动补贴、国外医疗保险费等。不足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已入选国家、省市和学校等出国项目的教师,学校不再另行资助。
(一)访学研修内容应当与所在学科方向一致,优先考虑已经取得海外知名大学、学术机构邀请信的教师;
(二)优先考虑未有出国访学背景的教师;已经受到资助的教师,回国后在外国语学院服务年限未满3年的,不得再次提出资助申请。
(三)受资助教师在国(境)外研修期间,每三个月应向学院汇报一次有关近期研究工作状况及进展。
(四) 受资助教师回国后应以学术报告等形式向学院汇报工作,同时提交教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根据在外期间的研修情况,受资助教师应在返校30天内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访学总结(3000字以上,附研修、交流、会议期间的典型照片)。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教师出国情况的总体考核,并分别提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等级划分。
(六)教师外派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学校有关人事政策执行。
(七)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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