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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学工通知】外国语学院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班级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与宁波市教育局、财政局及学校《学生处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外国语学院2023-2024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及金额

外国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为18名,每名金额为5000元,同时上报1-2名替补人选。替补人选须排序,推荐人选和替补人选都要通过学院讨论。若推荐人选未通过学校审核就直接启用替补人选。

二、评定对象

上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者虽未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但因遭受突发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

7.原则上符合学校学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8.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大者优先。

四、评定程序

1.学院发布通知,各班级将相关要求通知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

2.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要求填写《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4.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5.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等材料,其中填写附件2之前请仔细阅读附件3。

3.学院初评,学院须进行充分讨论与评审。

4.学院公示。学院拟定初评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至学生处。

5.学校公示、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报送宁波市教育局备案。

6.宁波市教育局审定后,将经费下拨到位,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注意事项

1.各班级要切实加强管理与排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三者不可兼得,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报。

3.材料提交:以班级为单位,在9月25日16点之前提交《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2份, 双面打印,不可分两页打印)、《附件4.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1份)、《附件5.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1份),其中附件2、附件4、附件5的纸质版材料交至学工办公室SC404-3樊老师,附件4和附件5的电子版材料命名为“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附件4或附件5”,发送至fankaiwen01@163.com。

5.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上传至系统等线上工作另行通知。

外国语学院学工办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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