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外国语学院!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学校首页
规章制度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外国语学院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为规范兼课教师聘任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宁波理工人(2015)228号《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兼课教师管理办法》,特制定外国语学院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一、聘用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按需聘用、质量保证”的指导思想,在着力建设学院自有师资队伍基础上,聘请部分兼课教师承担少量大学英语课程教学任务。

二、聘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兼课教师是指没有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临时承担一定时段的授课任务,来自其它高校、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教师和专家。

三、聘用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掌握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具备授课基本技能,能保证相对固定的授课时间完成本科教学任务。

(三)身心健康,能胜任兼课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学术造诣较高的知名学者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人才,年龄可放宽到 70 周岁。

(四) 来自高校的兼课教师一般应具有教师资格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 1970 年及以前出生的兼课教师可放宽至学士学位。来自其他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兼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工作资历,且所授课程应与其目前所从事的工作相关或相近。

四、聘用程序

(一)学院于每学年末制订下学年兼课教师聘用计划,并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兼课教师聘用计划表》一式三份,报教务部审批,组织人事部备案。

(二)学院需对初次聘用的兼课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者需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兼课教师审批表》,随同学历学位、职称(职务)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兼课教师需与学校签订《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兼课教师聘用协议》,并在外国语学院备案。

五、聘后管理

(一)兼课教师要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定期参加学院安排的教研活动,按学校统一要求认证完成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工作,并承担所授课程的监考和阅卷任务,不能完成者扣发相应的课酬。

(二)兼课教师因事因病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另行安排时间补课。未经请假造成教学事故者,取消其兼课教师资格。兼课教师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兼课时,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所在学院。

(三)兼课教师应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效果综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再聘用。

(四)兼课教师在聘用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或出现严重有损师德的行为,不再聘用,并视情况通报兼课教师所在单位。

六、酬金发放

(一)外国语学院核算兼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后报送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审核后通知资产财务部发放酬金。

(二)兼课教师教学酬金按月或按学期发放。按月发放的需在每月2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按学期发放的需在学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

七、其他

(一)兼课教师仅按教学工作量支付酬金,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二)兼课教师可乘坐学校定时定点班车,学校不发放交通补贴。

(三)学校负责为浙江大学兼课教师安排校内教师公寓住宿,住宿费用由学校承担。

(四)本办法自 2017年3月10日起执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