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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外国语分院班导师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宁波理工委〔2006〕54号《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班导师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分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班导师考核重点是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包括工作的态度、能力和效果。

第三条 考核工作采用过程与目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包括自评、学生评价、学工办评价、分院评级等环节。

第四条 自评包括班导师学年工作小结和工作履职自我评价(见附表1)两个环节。

第五条 学生评价由所在班级学生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导师工作考核表》(见附表2)对班导师进行量化打分(满分为100分);学生量化打分结果作为分院评级的主要参考;学生评价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班导师本人。

第六条 毕业班班导师不进行学生评价环节,分院评级主要参考其在就业指导、毕业生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第七条 学工办对班导师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见附表3)。

第八条 根据自评、学生评价情况和日常履行班导师职责的情况,经分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评定班导师的考核等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经公示后,上报学院学生处。

第九条 优秀比例不超过班导师总数的20%。

第十条 适当考虑优秀等级在各年级班导师间的均衡分布。

第十一条 学年中班内学生出现安全稳定事件造成不良影响,且班导师未能履行应有职责的,不能评为合格。

第十二条 学生评议不合格高于50%的,即视为学年考核不合格。

附表1:《班导师工作履职情况评价表(自评)》

2:《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导师工作考核表》

3:《班导师工作履职情况评价表(学工办)》

201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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