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温馨提示,本学期监考要求如下:
任课监考老师应至少提前30分钟到通用实验楼领取所教班级的全部试卷并签名确认,于考试前15分钟分发到相应考场的监考教师手中;
非任课监考老师应提前20分到达考场。回卷仍到通用实验楼,如任课老师有要求,亦可将试卷交到任课老师处。
所有监考老师均需佩戴监考证。其他请遵照学校2006版《监考人员职责》(附件)。如仍有疑问可咨询教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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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教务处关于发布《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考试监考人员职责》的通知
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规范我院学生考试监考职责,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行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特制定本管理职责。
一、同一考场监考人员不分主、副监考,必须都在考试前2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SC212)报到并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试卷清点及学生座位安排等准备工作。
二、学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学生的学生证,要求学生按指定座位就座。
三、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10分钟做好清场工作,敦促和监督学生除必备的文具外,将自带的其他物品,如书包、书籍、关闭电源的手机等存放在指定的地点,并于考试前5分钟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监督学生按考试纪律要求完成考试。
四、在整个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确保考场安静,不交谈、不看书报、不随意离开考场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务,认真负责履行监考职责。
五、监考人员对学生的任何作弊倾向和行为应及时制止,不得视而不见;对已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应当场认定并收缴违纪或作弊物证,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同时在其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签名,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详细填写“违纪”或“作弊”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学生姓名、学号、采用什么形式违纪或作弊等。
六、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相互配合,维持考场秩序,认真清点试卷,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签名后送考务办公室(SC212)。
七、监考人员应按规定履行监考,凡迟到、缺席、考前清场不力及考场纪律混乱,甚至有考生违纪或作弊而未发现等现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办法参见《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教务处
200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