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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外国语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国语学院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类经费,明确费用报销程序和办法,合理管理社会服务收入,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经费包括:

1、学校下拨经费:

(1)经常性专项经费:行政特支费、专业指导费、学科建设费、教学业务费、学生实习费、实验室设备维修经费、实验材料费、就业工作经费、学生工作经费、总支工作经费、工会工作经费等;

(2)学校各类单项工作拔款;

(3)各研究所的启动或运行经费。

2、学院各项对外服务的收入。

第二章 学校下拨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下拨经费的审批

1、经常性专项经费实行“一人负责,双人监管”制,由各专项经费负责人签字。具体如下:

(1)行政特支费、专业指导费、学科建设费、教学业务费由院长签字;

(2)学生实习费由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

(3)实验室设备维修经费、实验材料费由院长和分管实验室工作副院长签字;

(4)就业工作经费、学生工作经费、总支工作经费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党总支书记签字;

(5)工会工作经费按学校规定,不同额度由学院分工会主席或学院院长签字;

2、学校各类单项工作拔款由单项工作负责人签字;

3、各研究所(中心)的启动或运行经费由研究所所长(主任)或主持工作副所长(副主任)签字。

第四条:所有经费支出中,单项一次支出五千元以上的,或相关项目签字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或其他重大财务决策,需由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经学院院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五条:涉及政府采购规定范围内的经费支出,需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

第三章 学院对外服务收入的管理

第六条:学院各项对外服务的收入,由分管社会服务的副院长归口审核。

第七条:学院各项社会服务收入的支出由学院分管副院长签字。

第八条:对外服务的收入和支出由学院兼职会计和出纳进行具体管理,及时、足额将对外服务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处入帐。

第四章 经费的报销

第九条:项目的操作人为具体经办人,经费的经办人需提供产生该费用相应的合法票据及相关凭证,且在票据上有经办人签名,并写明用途。

合法票据指

1、带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

2、带有中央及地方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票据。

第十条:在日常工作中,经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根据其预算情况进行审核登记后,由各业务经办人员报相关负责领导签字,凭正规发票和原始小票办理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外国语学院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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